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第二十一条、《路途货物运送及站场办理规则》第十三条及《路途运送办理工作标准》等法令和法规规则,请求从事路途货物运送运营的,应当具有与其运营事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送车辆。被答应人应当依照许诺书的要求投入运送车辆。
经整理,到2023年10月31日,我市共有289家路途一般货物运送企业在获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后未按许诺期限投入运力(详见附件),不具有从事路途一般货物运送运营条件,现依法刊出上述企业相关路途一般货物运送运营资质。上述企业应于本布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换证或将刊出的证件交回至各辖区行政服务窗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运营答应事项奉告许诺制的辅导定见》文件,上述企业不适用奉告许诺制;企业可在具有与其运营事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送车辆、聘任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后,再次提出请求。
附件:未按许诺期限投入运力路途一般货物运送企业清单(到2023年10月31日)
未按许诺期限投入运力路途一般货物运送企业清单(到2023年10月31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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