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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7 21:35:29   来源:ub8优游登录地址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开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计划,加大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计划,加大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提高专账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建议》(温政发〔2018〕21号)和《温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创业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

  1.补贴标准。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A、B、C类给予补贴,专项能力初级证书、高级证书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给予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详见附件1:温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

  (1)个人。个人须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参加市区失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②具有市区户籍、在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③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下同);④在市区就业创业且在我市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及鉴定的城乡劳动者。

  其申领程序为:①机构代为申报。个人在市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补助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可共享获取,下同)等材料,统一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代为申请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合乎条件人员的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②个人直接申领。在市区参加失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个人,通过自学途径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个人参加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或选送的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竞赛组织选送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和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

  个人申领补贴时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是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同时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且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领。通过企业(或行业协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试点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个人申领补贴依据。

  (2)企业。补贴给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3)院校。补贴给组织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学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项目制培训是指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者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项目制培训一般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可委托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具体承办培训。

  1.补贴标准。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不超过2000元进行补贴,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和我市五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等特定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上浮30%;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500元、复审培训每人补贴100元;退伍军人列入补贴的培训内容范围由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会商市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方案。项目制培训直接补贴培训承办主体。

  (1)企业。经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本企业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和相关特定企业。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分钟,下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2)机构。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办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委托其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补贴。

  (3)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市区从业人员参加项目制培训的高等院校。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1.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公司岗位实际,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企业文化等,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1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补贴企业。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2.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家政从业人员,按照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开展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1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补贴机构。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指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对象分为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学徒类型进行补贴。职工学徒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高于4000元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的60%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授课视频、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其中,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以师带徒培训是指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含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的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结合工作室职业项目工种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补贴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培训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年不超过4期。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培训(带徒)计划备案表、带徒协议书(包括带徒内容、人数、期限、目标、师徒权责等内容)、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由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农村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伍军人及其他城乡劳动者,在温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包括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主要针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创新试点项目等,一般每班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的高等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参加SYB、I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实行考培分离,培训机构可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创业考评工作。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一)材料受理。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对象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二)审核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核,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或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公司名称、补贴人数、金额等)进行公示。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做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补贴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制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凭《温州市项目制培训资金申请表》及收款收据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至其单位账户,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拨补贴资金给申请对象。

  (一)开班备案制度。企业、大师工作室、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等培训主体(以下简称“培训主体”)应按规定开展培训,培训实行“先备案、后开班”制度,培训主体一般在培训班开班前5日(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可灵活备案)将《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课程安排、学员名册,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上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安排职业资格鉴定或考核,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组织培训,认真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培训机构管理。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或项目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招生培训活动;经区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或项目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招生培训活动。跨区域开展招生培训的,需经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开班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培训结束后,原则上由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本区域可开展的鉴定工种,原则上均需在本区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主体应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注重保存培训授课视频,建立培训台账,台账保存期至少为五年,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检查监督。

  (三)培训资金渠道。市区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由市本级、各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分别列支;市区企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岗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和新型学徒制补贴由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地的专账资金列支;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开班备案地的专账资金列支;以师带徒培训补贴由大师工作室所依托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的专账资金列支;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补贴由市本级专账资金列支;高等院校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补贴由培训开班备案地的专账资金列支;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所在地的区级专账资金列支;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培训补贴由市本级专账资金列支。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支撑,建立完整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加强与经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退伍军人、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培训人员信息和数据,实现一网比对、一网归集、一网统计。

  (二)规范资金使用。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资金应用限制范围,对补贴项目之间有重复的,原则上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坚决杜绝重复培训、多头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或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进行培训报名注册,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包括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对组织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和“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管理。每年初,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向同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年度培训预算资金。年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培训人数、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经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退伍军人、妇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自牵头实施的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补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经办流程。

  (三)加强监督检查。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质量检查制度,对培训班的日常监管,由受理备案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培训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主管单位追回其非法所得,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本办法中的培训对象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其他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年龄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确定。

  (二)本办法所称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温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目录》职业项目(工种)内我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及其他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核发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其他培训机构。

  (四)温州市区按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市)及洞头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补贴对象,由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车工、铣工、焊工、电工、铸造工、锻造工、钳工、磨工、汽车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冲压工、电切削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锅炉操作工、金属热处理工、制冷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育婴员、保育员、智能楼宇管理员、保安员、防水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手工木工、架子工、茶艺师、评茶员、有害生物防制员、安检员、安全评价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中除上述A、B、C类以外的其他由浙江省省级、温州市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合乎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少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实际培训费大于4000元的,按照培训费×0.6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上述标准50%支付。

  备注:本补贴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实施动态调整,适时在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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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具体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发布为准。

  一、项目制培训名称。按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包括新公布的职业、工种)公布的技能中类或细类名称进行规范。项目制培训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企业提出或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征集后公布,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项目制培训目录可适时进行调整。

  1.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和相关特定企业组织的本单位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练兵;

  2.各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失土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3.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面向特种作业人员、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

  4.农业农村等部门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

  6.高等院校面向有培训需求的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市区从业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1.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备案—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核拨。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开展项目制培训。培训实行开班备案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2.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公布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核拨。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将本年度本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培训项目应在部门官网上发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培训并签订书面协议。开班前,培训机构向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班备案,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高等院校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工作流程。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核拨。高等院校应提前将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报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对象、预计人数、时间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培训项目应在院校网站上公布。培训实行开班备案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采用统一制式)由培训主体核发,标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字样,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编码,并纳入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系统。培训合格证书由10位组成,第一位,温州市的简称,第二位,以英文顺序代表市本级或所辖县(市、区),每个地方的代表英文字母由市里确定;第三位为固定位“P”,代表培训;第四、五位代表年份后两位;第六--十位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流水号。如:温AP2000001,温代表温州,A代表市本级,20指2020年,00001指第一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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