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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2-13 10:59:33   来源:ub8优游登录地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疆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

  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修和严格落实城乡、各类园区和风景名胜区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等建设用地,制定落实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依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在审批国土空间规划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内容审核关,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并且开展火灾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

  (五)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实行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并依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采取

  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绩效、津贴、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配备必要技术装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自身的需求调集

  (八)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全力发展消防公益事

  (九)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依托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及城市信息化 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及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

  (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技术服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

  (十二)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消防安全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并开展相关法律法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相关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工作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

  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指导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统筹做好消防

  第八条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和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依法督促行业系统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对职能交叉和新兴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业务相近的原则,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纲要及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任务。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

  (二)依法对电力企业(含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

  (一)督促、指导自治区工业园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在开展园区设立调区扩区时,将消防安全纳入园区规划方案审核内容,将消

  (三)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消防安全

  (五)督促、指导锂离子电池、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企业提升电池制造工艺、产品质量管控、环境控制等

  (一)做好城乡、各类园区和风景名胜区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适度超前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消防科普教育场馆等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详细规划,并负责监督

  (三)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的彩钢板建筑的检查。在规划新建经营性自建房中,充分考虑消

  (四)强化停车用地供应,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含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推动解决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依法对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

  (二)严格新建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合理确定超高层建筑布局。在审批高度在80米以上住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

  (三)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

  (四)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的彩钢板建筑的检查。加强对新(改)建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

  (五)督促、指导市政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工作,提升标识化、信息化、智能

  等居住类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八)督促、指导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

  (九)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领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建设工程各环节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消防

  (三)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饲草料加工企业、畜禽屠宰场、兽药和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动物诊疗机构、农用机械

  (四)加强对拱棚种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五化”综合利用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事用火的消防安

  (一)负责艺术事业、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文物文博、文化遗产和旅游系统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图书馆、文 化馆(站)、美术馆、画院、剧院、博物馆等文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

  (二)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活动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落实

  (三)督促、指导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农家乐(民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旅游服务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

  酒店和有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火吧、音乐餐吧、酒吧、茶吧、咖啡吧等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六)指导文物建筑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深入推进“文物平安工程”建设,结合文物修缮改造,增设消防设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休机构、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优抚对象疗(休)养院等机构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监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

  (四)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等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改装领域的违法

  第三十五条体育部门督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场馆、冰雪活动场所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供销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棉花、化肥、农药、边销茶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经营储存企业和社办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一)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办公室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和通报火灾形势,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研督查和年度考评,

  (二)组织指导火灾预防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安全宣传

  (七)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每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的消防控制室,

  第五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三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

  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

  (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

  第五十五条企业单位和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做好火灾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

  第五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第五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并不得关停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等,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第六十二条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管廊防火分隔等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

  第六十三条化工企业、超高压变电站、特高压换流站应当结合生产工艺装置改造升级,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第六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统一管理。无管理单位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使用者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六十七条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

  第六十八条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六十九条建筑物外墙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居住小区等,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配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第七十一条石化、轻工、煤炭、棉花、纺织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群防群治力量深入村(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农副业场所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防火巡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张贴警示标牌,劝阻、制止楼道内堆放杂物、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烧荒、大风天期间室外明火作业以及在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

  (五)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疏散逃生

  第七十五条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撤出物业项目时,将相关资料和消防工作档案移交给业

  (三)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

  (四)每日对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发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落实资金予以修复,确保完好有效。

  (六)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楼内(屋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村(居)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七)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半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

  (八)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

  (十)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对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和火灾探测报警等信息进行监测、处理,并将消防安全监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履职评定和平安建设、精神文明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约谈、督办。

  第八十条各级应急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健全落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将单位(场所)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评价、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四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负有工作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等消防安全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十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地址:新疆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五彩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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